在我国,除却交由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的犯罪以外,绝大多数轻微违法行为都是交由行政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处理,而处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就包括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从而造成了实践中一系列问题与困境的产生。对于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决定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择其要者本书主要介绍如下几种:(1)收容教养。(2)收容教育。(3)治安管理处罚。(4)劳动教养。虽然我国理论界对于上述各种措施的性质界定尚存争议,或者认为是行政处罚,或者认为是行政强制,抑或者认为是保安处分,但上述措施的共通点就是仅仅经由行政机关即可决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剥夺或者限制。这就容易出现出现执法困境与尴尬,其主要缘由还在于我国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过于分散,呈现出“九龙治水”的局面,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非犯罪化,作为限缩犯罪圈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对犯罪化的反向张力无疑为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一种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扩大非犯罪化的实践,应该是消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措施轻刑化改革所带来弊端的有益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