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政一体原则”的提出和论证,理顺了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效力和责任承担,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监督纠错职权,最大限度地支持复议机关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治愈不当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解决复议程序空转;通过灵活的救济费用承担和惩诫机制,全面保护相对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避免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因请求救济而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损失;通过复议前置和仅由复议机关作被告的制度设计,解决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分工衔接,更加注重纠纷的实质化解;通过统一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强度和审查原则,重塑复议与诉讼的关系,解决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复审查,形成制度合力。